特色定期储蓄存款
定期存款说明书--和之福
第一条 业务介绍
本期“和之福”为一次性存本、支取时利随本清的定期存款,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条例》保障范围。
第二条 要素
产品名称 |
定期存款和之福 |
产品期次 |
第70期(867TD03M120) |
发行期 |
2020年01月05日----2020年04月30日(如在发行期内遇央行调整个人存款基准利率,我行有权提前结束发行期) |
发行对象 |
个人 |
发行渠道 |
网点柜面、移动展业、惠农 |
起存金额 |
1万元起(含),以1千元的整数倍递增 |
起息日 |
开户当日 |
到期日 |
起息日满2年,对年对月对日 |
本金及利息币种 |
人民币 |
付息方式 |
支取时还本付息 |
第三条 存息规则
1.利率
存期 |
年利率 |
存期<2年 |
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 |
存期=2年 |
3.045% |
2.存息期满2年后自动终止,不转存。到期后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存息。
3.到期利息=支取金额×到期利率。
第四条 提前支取
支持部分提前支取。支取后剩余金额需满足起存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的要求(如低于起存金额,应办理全额支取)。支取部分按上述第三条存息规则存息。
第五条 特殊业务
1.客户可根据需要办理“和之福”存单挂失、质押、开立资信证明业务(账户状态异常的除外)。
2.有权机关扣划客户“和之福”账户资金的,我行支付本金时只支付扣划后的留存余额,客户原储蓄存单记载的存款金额不再作为支取本息的凭证。
第六条 查询
1.客户可持本人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2.查询业务不允许代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存款说明书--和之福
第一条 业务介绍
本期“和之福”为一次性存本、支取时利随本清的定期存款,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条例》保障范围。
第二条 要素
产品名称 |
定期存款和之福 |
产品期次 |
第71期(867TD03M121) |
发行期 |
2020年01月05日----2020年04月30日(如在发行期内遇央行调整个人存款基准利率,我行有权提前结束发行期) |
发行对象 |
个人 |
发行渠道 |
网点柜面、移动展业、惠农 |
起存金额 |
1万元起(含),以1千元的整数倍递增 |
起息日 |
开户当日 |
到期日 |
起息日满3年,对年对月对日 |
本金及利息币种 |
人民币 |
付息方式 |
支取时还本付息 |
第三条 存息规则
1.利率
存期 |
年利率 |
存期<3年 |
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 |
存期=3年 |
3.987% |
2.存息期满3年后自动终止,不转存。到期后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存息。
3.到期利息=支取金额×到期利率。
第四条 提前支取
支持部分提前支取。支取后剩余金额需满足起存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的要求(如低于起存金额,应办理全额支取)。支取部分按上述第三条存息规则存息。
第五条 特殊业务
1.客户可根据需要办理“和之福”存单挂失、质押、开立资信证明业务(账户状态异常的除外)。
2.有权机关扣划客户“和之福”账户资金的,我行支付本金时只支付扣划后的留存余额,客户原储蓄存单记载的存款金额不再作为支取本息的凭证。
第六条 查询
1.客户可持本人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2.查询业务不允许代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存款说明书--和之福
第一条 业务介绍
本期“和之福”为一次性存本、支取时利随本清的定期存款,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条例》保障范围。
第二条 要素
产品名称 |
定期存款和之福 |
产品期次 |
第72期(867TD03M122) |
发行期 |
2020年01月04日----2020年04月30日(如在发行期内遇央行调整个人存款基准利率,我行有权提前结束发行期) |
发行对象 |
个人 |
发行渠道 |
网点柜面、移动展业、惠农 |
起存金额 |
1万元起(含),以1千元的整数倍递增 |
起息日 |
开户当日 |
到期日 |
起息日满5年,对年对月对日 |
本金及利息币种 |
人民币 |
付息方式 |
支取时还本付息 |
第三条 存息规则
1.利率
存期 |
年利率 |
存期<5年 |
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 |
存期=5年 |
4.263% |
2.存息期满5年后自动终止,不转存。到期后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存息。
3.到期利息=支取金额×到期利率。
第四条 提前支取
支持部分提前支取。支取后剩余金额需满足起存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的要求(如低于起存金额,应办理全额支取)。支取部分按上述第三条存息规则存息。
第五条 特殊业务
1.客户可根据需要办理“和之福”存单挂失、质押、开立资信证明业务(账户状态异常的除外)。
2.有权机关扣划客户“和之福”账户资金的,我行支付本金时只支付扣划后的留存余额,客户原储蓄存单记载的存款金额不再作为支取本息的凭证。
第六条 查询
1.客户可持本人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2.查询业务不允许代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存款说明书--和之福
第一条 业务介绍
本期“和之福”为一次性存本、支取时利随本清的定期存款,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条例》保障范围。
第二条 要素
产品名称 |
定期存款和之福 |
产品期次 |
第73期(867TD03M123) |
发行期 |
2020年01月04日----2020年04月30日(如在发行期内遇央行调整个人存款基准利率,我行有权提前结束发行期) |
发行对象 |
个人 |
发行渠道 |
网点柜面、移动展业、惠农 |
起存金额 |
1万元起(含),以1千元的整数倍递增 |
起息日 |
开户当日 |
到期日 |
起息日满1年,对年对月对日 |
本金及利息币种 |
人民币 |
付息方式 |
支取时还本付息 |
第三条 存息规则
1.利率
存期 |
年利率 |
存期<1年 |
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 |
存期=1年 |
2.175% |
2.存息期满1年后自动终止,不转存。到期后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存息。
3.到期利息=支取金额×到期利率。
第四条 提前支取
支持部分提前支取。支取后剩余金额需满足起存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的要求(如低于起存金额,应办理全额支取)。支取部分按上述第三条存息规则存息。
第五条 特殊业务
1.客户可根据需要办理“和之福”存单挂失、质押、开立资信证明业务(账户状态异常的除外)。
2.有权机关扣划客户“和之福”账户资金的,我行支付本金时只支付扣划后的留存余额,客户原储蓄存单记载的存款金额不再作为支取本息的凭证。
第六条 查询
1.客户可持本人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2.查询业务不允许代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存款说明书—萬之福
第一条 业务介绍
本期“萬之福”为一次性存本,按月付息、到期取本的定期存款,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条例》保障范围。
第二条 要素
名称 |
定期存款萬之福 |
期次 |
第9期(867TD0D7043) |
发行日期 |
2020年1月04日---2020年4月30日 |
发行对象 |
个人 |
发行渠道 |
网点柜面\移动展业\惠农 |
起存金额 |
5万元起(含),以1万元整数倍递增 |
部分支取 |
不支持 |
本金及利息币种 |
人民币 |
起息日 |
开户当日 |
到期日 |
起息日满1年,对年对月对日 |
付息方式 |
按月付息 |
付息日 |
存入次月起付息,付息日为存入日的对应日期,如付息月没有对应日期,则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付息日 |
第三条 开户
客户办理开户时,需绑定一个我行结算账户作为利息“收息账户”。
第四条 计息规则
1.利率
存期 |
年利率 |
存期<1年 |
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 |
存期=1年 |
2.175% |
2.存期满1年后自动终止,不转存。到期后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3.付息日利息
本期利息=本金×起息日(含)至本次付息日(不含)实际天数×到期年利率÷360-已付利息
4.到期支取时仅支取本金。
5.如国家征收利息税,分期付息时不扣除利息税,支取本金时一并扣除应缴利息税。
第五条 提前支取
仅支持全额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时按上述第四条计息规则计息,已分期支付的利息将从提前支取利息中扣除,若不足抵扣,将从本金中扣除。
实际支付金额=本金+提前支取应付利息-累计已付利息。
第六条 付息方式
1.“萬之福”账户每月滋生利息在付息日自动转入存款人收息账户。
2.因收息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利息无法入账的,待账户状态正常后自动兑付。
第七条 特殊业务
1.客户可根据需要办理“萬之福”存单挂失、质押、开立资信证明(账户状态异常的除外)等业务。
2.有权机关扣划客户“萬之福”账户资金的,我行支付本金时只支付扣划后的留存余额,客户原储蓄存单记载的存款金额不再作为支取本息的凭证。
第八条 查询
1.存款人可持本人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2.查询业务不允许代办,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定期存款说明书—萬之福
第一条 业务介绍
本期“萬之福”为一次性存本,按月付息、到期取本的定期存款,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条例》保障范围。
第二条 要素
名称 |
定期存款萬之福 |
期次 |
第10期(867TD0D7044) |
发行日期 |
2020年1月04日---2020年4月30日 |
发行对象 |
个人 |
发行渠道 |
网点柜面\移动展业\惠农 |
起存金额 |
5万元起(含),以1万元整数倍递增 |
部分支取 |
不支持 |
本金及利息币种 |
人民币 |
起息日 |
开户当日 |
到期日 |
起息日满2年,对年对月对日 |
付息方式 |
按月付息 |
付息日 |
存入次月起付息,付息日为存入日的对应日期,如付息月没有对应日期,则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付息日 |
第三条 开户
客户办理开户时,需绑定一个我行结算账户作为利息“收息账户”。
第四条 计息规则
1.利率
存期 |
年利率 |
存期<2年 |
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 |
存期=2年 |
3.045% |
2.存期满2年后自动终止,不转存。到期后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3.付息日利息
本期利息=本金×起息日(含)至本次付息日(不含)实际天数×到期年利率÷360-已付利息
4.到期支取时仅支取本金。
5.如国家征收利息税,分期付息时不扣除利息税,支取本金时一并扣除应缴利息税。
第五条 提前支取
仅支持全额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时按上述第四条计息规则计息,已分期支付的利息将从提前支取利息中扣除,若不足抵扣,将从本金中扣除。
实际支付金额=本金+提前支取应付利息-累计已付利息。
第六条 付息方式
1.“萬之福”账户每月滋生利息在付息日自动转入存款人收息账户。
2.因收息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利息无法入账的,待账户状态正常后自动兑付。
第七条 特殊业务
1.客户可根据需要办理“萬之福”存单挂失、质押、开立资信证明(账户状态异常的除外)等业务。
2.有权机关扣划客户“萬之福”账户资金的,我行支付本金时只支付扣划后的留存余额,客户原储蓄存单记载的存款金额不再作为支取本息的凭证。
第八条 查询
1.存款人可持本人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2.查询业务不允许代办,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定期存款说明书—萬之福
第一条 业务介绍
本期“萬之福”为一次性存本,按月付息、到期取本的定期存款,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条例》保障范围。
第二条 要素
名称 |
定期存款萬之福 |
期次 |
第12期(867TD0D7046) |
发行日期 |
2020年01月09日---2020年04月30日 |
发行对象 |
个人 |
发行渠道 |
网点柜面\移动展业 |
起存金额 |
5万元起(含),以1万元整数倍递增 |
部分支取 |
不支持 |
本金及利息币种 |
人民币 |
起息日 |
开户当日 |
到期日 |
起息日满5年,对年对月对日 |
付息方式 |
按月付息 |
付息日 |
存入次月起付息,付息日为存入日的对应日期,如付息月没有对应日期,则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付息日 |
第三条 开户
客户办理开户时,需绑定一个我行结算账户作为利息“收息账户”。
第四条 计息规则
1.利率
存期 |
年利率 |
存期<5年 |
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 |
存期=5年 |
4.263% |
2.存期满5年后自动终止,不转存。到期后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3.付息日利息
本期利息=本金×起息日(含)至本次付息日(不含)实际天数×到期年利率÷360-已付利息
4.到期支取时仅支取本金。
5.如国家征收利息税,分期付息时不扣除利息税,支取本金时一并扣除应缴利息税。
第五条 提前支取
仅支持全额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时按上述第四条计息规则计息,已分期支付的利息将从提前支取利息中扣除,若不足抵扣,将从本金中扣除。
实际支付金额=本金+提前支取应付利息-累计已付利息。
第六条 付息方式
1.“萬之福”账户每月滋生利息在付息日自动转入存款人收息账户。
2.因收息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利息无法入账的,待账户状态正常后自动兑付。
第七条 特殊业务
1.客户可根据需要办理“萬之福”存单挂失、质押、开立资信证明(账户状态异常的除外)等业务。
2.有权机关扣划客户“萬之福”账户资金的,我行支付本金时只支付扣划后的留存余额,客户原储蓄存单记载的存款金额不再作为支取本息的凭证。
第八条 查询
1.存款人可持本人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2.查询业务不允许代办,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