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借记卡章程(修订)

2014-03-20 00:00:00

第一条 为规范天骄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骄借记卡是鄂尔多斯银行发行的,在中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天骄借记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鄂尔多斯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天骄借记卡。申请天骄借记卡须填写申请表,确认遵守《鄂尔多斯银行天骄借记卡章程》。
第四条 天骄借记卡按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借记卡、磁条芯片复合IC卡(以下简称IC借记卡)。
第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取现、转账及消费结算的最高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标准为准。
第六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天骄借记卡内设基本账户和相关账户(也可称为子账户,如通知存款账户、理财账户等)。持卡人在特约单位消费、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使用天骄卡基本账户。持卡人办理转账、查询,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取等业务,可使用天骄卡基本账户或相关账户。
IC借记卡在磁条借记卡基础上增设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得透支,不能用于提取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 我行不再开立“卡折并用”账户,对于系统中存在的已开立未销户的“卡折并用”账户,持卡人应注意及时到开户银行补登存折,因未及时补登存折原因使得银行保留的天骄卡交易记录与储蓄存折上所载记录的账务信息不一致的,以银行记录的账务信息为准。“卡折并用”的账户,天骄卡和储蓄存折的密码管理是独立的,但凭证管理是互相制约的。
第八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天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九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天骄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十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借记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内的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IC借记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天骄借记卡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15天。口头挂失15天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正式挂失后根据鄂尔多斯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
持卡人遗忘天骄借记卡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天骄借记卡亲自到我行任意营业网点免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即时生效。
持卡人解除卡片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天骄借记卡、挂失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天骄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可在吞卡后10个工作日(从吞卡次日算起)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或打洞处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使用天骄借记卡,如密码当日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卡片将被锁定,如记得原密码,需要按照要求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卡片到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如忘记原密码,需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四条   天骄借记卡,磁条卡不设有效期,IC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有效期以卡面印制日期为准。如卡片损坏、磁条消磁、卡片到期等原因需换领新卡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网点办理换卡手续。IC借记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45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随时终止使用天骄借记卡,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天骄借记卡。持卡人终止使用天骄借记卡,应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发卡银行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因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发卡银行可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天骄借记卡,应提前通知持卡人。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天骄借记卡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天骄借记卡卡片交还发卡银行。
第十八条   天骄借记卡基本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算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天骄借记卡相关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及计算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自动柜员机、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账户余额等信息,发卡银行不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或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料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天骄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银行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报纸等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项目和标准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天骄借记卡。
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天骄借记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鄂尔多斯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借记卡章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