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贷款新规 防范贷款风险
一. 什么是“贷款新规”
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统称“贷款新规”。
二. 出台“贷款新规”的意义
1、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合理配置和降低金融体系风险,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和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4、有利于银行金融机构买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
5、有利于顺应国际金融监管不断强化的趋势,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贷款新规”的核心要义
- 全流程管理
- 诚信申贷
- 协议承诺
- 贷放分控
- 实贷实付
- 贷后管理
- 罚则约束
四.全流程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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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诚信申贷原则
诚信申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二是借款人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
六.协议承诺原则
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七.实贷实付原则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八.什么是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九.什么是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实贷实付原则的核心要义
1、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实贷实付的根本目的
2、按进度发放贷款是实贷实付的基本要求
3、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的重要手段
4、协议承诺是实贷实付的外部执行依据。
十三.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贷款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2、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十四.个人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五.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依法设立;
2、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六.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3、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4、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5、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6、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7、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十八.流动资金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的事项;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4、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十九.《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哪些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贷款人可采取相应措施
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4、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5、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6、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