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

2019-07-19 12:43:23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9年底前将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内蒙古于7月22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应切实做到“两个不减、两个加强”,即企业开户便利度不减、风险防控力不减,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要加强,账户管理要加强,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支持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取消许可业务范围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二、取消许可后企业银行账户业务办理

  (一)企业申请开户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二)基本存款账户

  1.账户开立: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需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面对面、视频方式),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账户开立后,银行需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可向开户银行申请重置)交付企业。

  2.账户变更和撤销:企业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企业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应出具相关说明。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人民银行不予补发。

  基本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的,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行打印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交付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因转户原因销户的,银行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交付企业。

  (三)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付款起始日

  取消许可后,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三、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一)未及时变更信息

  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二)未及时更新证件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银行应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三)不按时对账

  企业账户对账频率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银行应查明原因,并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四)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对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账户,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