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户服务标准公告
2021-08-11 11:06:10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鄂尔多斯银行开立个人账户,我行将竭诚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开户服务。相关服务标准如下:
一、服务网点
您可直接莅临我行任意网点申请开户,我行部分网点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轮休制,详情请咨询具体网点或我行客服热线0477-96622。
二、资费标准
我行为个人开设账户,免收开户手续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详细收费标准以我行官方网站(www.ordosbank.com)公示为准。
三、办理时限
我行为个人开设账户,在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无异常情况下,承诺当日完成账户开立。
四、开户所需提供资料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三)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居民,应出具中国护照。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证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要求,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由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账户,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
五、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相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请您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依法合规的使用个人账户。
六、建议投诉渠道
如有疑问,请垂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我行客服电话0477-96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