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骄理财-如意系列之月月如意”理财产品说明书
2021-08-17 10:16:09
“天骄理财-如意系列之月月如意”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 产品有风险 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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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天骄理财-如意系列 之月月如意 |
产品币种 类型及流动性 |
人民币 固定收益类-开放式净值型 ( “固定收益类”详细解释见本说明书“特别提示”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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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C1087821000066 |
产品登记编码 |
可登陆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 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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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式 |
公募 |
产品风险等级 |
本产品内部评价为较低级别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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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客户 |
适合稳健型、 平衡型、 成长型和进取型客户认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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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模 及认购起点 |
初始计划发行量 10 亿元。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产品最终发行规模以实际发 行金额为准。 单笔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1 万元, 高于起点金额以 1000 元整数倍递增。 如果产品募集期结束前认购规模达到 10 亿元,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调整相关日期,鄂尔 多斯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www.ordosbank.com)、手机 APP 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产品提前成立信息, 产品最终规模以鄂尔多斯银行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 立,亦有权调整产品规模。 鄂尔多斯银行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于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官方网站、手机 APP 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 客户资金将于原定成立日(含) 2 个 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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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期限 |
募集期 |
2021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24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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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立日 |
2021 年 8 月 25 日 |
产品到期日 |
2031 年 8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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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期限 |
3653 天(理财产品成立日(含) 至到期日(不含) 期间, 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 行提前终止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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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
中国大陆地区证券市场交易日且为银行法定工作日。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在特殊情 况下调整, 并于调整前两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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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
某一行为或事件发生的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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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日 |
指 T 日前(不包括 T 日) 的第 n 个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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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周期 |
每一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首个投资周期为 2021 年 8 月 25 日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周期到期日为 2021 年 9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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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
产品成立后每一个月开放一次, 每月 25 日为开放日, 共开放三个工作日, 如遇节 假日顺延。投资人可在产品开放期提交申购、赎回申请。 首个开放申购期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开始,由于是节假日,故顺延至 9 月 27 日-9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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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日 |
认购确认日为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赎回确认日为开放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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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 |
赎回确认日、产品到期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之间, 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之间最迟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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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说明 |
在募集期、开放日认/申购产品的冻结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结息, 产品在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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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净值说明 |
1.产品单位净值指每份产品单位的净资产价值, 此为扣除期间相关税费后的净值,将四舍五入保留 至小数点后第四位。 计算公式为: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净资产÷产品份额。 2.产品将于成立日对募集期内客户认购产品份额进行确认,初始单位净值 1 元/份。 3.产品开放日申购及赎回本产品时, 采用“未知价”原则, 即本理财产品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 产品单位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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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申购份额 及赎回金额 计算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产品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产品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2 位。) “金额认(申)购、份额赎回”,即认(申)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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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对象、投 资范围及投资 团队 |
1.本产品资金投向及投资范围为: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银行资管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收益凭证、债权融资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结构 性存款、银行存单、同业存单、存放同业、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现金、股票、大宗商品及其衍生 品、金融衍生品,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以及银信、银证非标类资产等 监管认可的金融产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银行资管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及以前述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占比 80-100%,权 益类及其他资产占比 0-20%。本产品杠杆水平上限为 140%。 3.特别提示: (1) 非因产品管理人原因导致本产品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投资突破前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产品管理人 将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投资比 例内。 (2)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 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产品单位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本产品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投资团队: 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为鄂尔多斯银行。 鄂尔多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 按照本 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 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投资人在此授权并同意鄂尔多斯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利益,对被投资的 各类投资对象代为行使出资人/投资人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 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 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 合理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市场情况,依照本说明书的约定予以公告后, 在不改变本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若超出投资 比例投资于低风险资产,则无需征得投资人同意。除此之外,投资人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调整 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若投资人不同意上述调整,可在上述调整生效前赎回所持有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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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若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产品, 则视为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 本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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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
1.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 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 具有不确定性。 2.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3.5%(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不是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仅作为产品投资管 理的业绩比较基础,不构成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本产品实际收益率将可能低于业 绩比较基准,甚至有可能无法取得任何收益。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不等于理财产 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3.鄂尔多斯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 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通过鄂尔多斯银行营业网点、手机 APP 或官方网站告知投资人。 如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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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税费 |
1.期间费用: 认购/申购/赎回费率: 0%; 销售手续费年化费率: 0%,投资管理费率 0.25%,托管费年 化费率: 0.001%,运营服务费率: 0.003%,期间费用按照本金或产品净值每日从理财财产中计提。 2.超额业绩报酬:理财产品收益扣除期间费用后,产品每个开放日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 产品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超额收益部分的 50%归投资者所有, 另 50%归产品管理人所有; 鄂尔 多斯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超额业绩分配方案并及时公告。 3.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市场情况, 依照本说明书的约定予以公告后, 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投资人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调整情况下 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若投资人不同意上述调整,可在上述调整生效前赎回所持有理财产品份额。 若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产品, 则视为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 产品。 4.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理财产品承担。投资者从理财产 品取得的收益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代扣代缴或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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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购及 确认 |
1.认购指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内客户申请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其中: (1) 客户提交的认购申请,将于产品成立日确认, 并根据初始单位净值 1 元/份确认募集期内客户 认购的产品份额, 理财资金在确认当日即进入理财产品运作。 (2) 认购截止时间:募集期最后一天闭市前, 闭市时间为 17:00。 (3)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将被冻结, 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但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 本金进入理财运作, 不计算理财收益。 2.申购指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客户在开放日申请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其中: (1) 客户在开放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将于开放日截止后第一个工作日确认,并根据开放日的净值确 认申购份额,理财资金在确认当日即进入理财产品运作。 (2) 申购截止时间:开放日闭市前,闭市时间为 17:00。 (3) 申购资金在开放日内将被冻结, 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但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 本金进入理财运作, 不计算理财收益。 3.客户可在确认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查询产品份额。查询渠道为我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 个人网上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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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及确认 |
1.赎回指客户在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的行为。 2.赎回截止时间: 开放日闭市前,闭市时间为 17:00。 3.客户在开放日提交赎回申请, 非巨额赎回情形下, 鄂尔多斯银行将于开放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确认, 并根据开放日的产品单位净值确认赎回金额,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赎回资金兑付至客户账户; 赎回份额最低为 0.0001 份, 并按照 0.0001 份的整数倍递增。 4.本理财产品成立以后,在产品到期日之前,客户通过赎回申请的方式退出本理财产品运作。 客户 可选择全额赎回, 也可选择部分赎回, 但部分赎回后客户持有本理财产品的余额不得低于 0.0001 份。 未赎回的理财本金将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运作。 5.客户只能对已进入理财运作的本金申请赎回, 如该笔资金仅申请申购但尚未确认成功,客户不能 提交赎回申请。 6.客户可在赎回申请确认后第一个工作日查询剩余产品份额。查询渠道为我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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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 |
赎回确认日为客户在开放日提交赎回申请后, 鄂尔多斯银行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的 日期, 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T 日) 收到托管行报送的 T-1 日(自然日) 估值表后, 根据每个投 资者的份额进行分红处理, 分红后产品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 原则上产品分红于赎回确认日后三 个工作日到账。 原则上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在产品存续期内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产品管理人将 根据产品投资收益情况及市场情况等决定分配时间、比例及金额, 并将提前两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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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申购/拒 绝赎回 |
1.暂停申购: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无条件暂停本理财产品的全部申购请求;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根据自 身判断,拒绝任何客户的任何申购请求。 2.在产品存续期内的任意一个投资周期, 若本理财产品累计申赎净额(累计赎回份额-累计申购份额) 达到或超过本理财产品存续规模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此时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拒绝 超过部分的赎回申请,并在该投资周期对应赎回确认日恢复正常的产品赎回。客户需重新发起赎回 申请。如此条规定需要变更, 鄂尔多斯银行将于赎回确认日当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手机 APP 或鄂尔 多斯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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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测算 |
1.鄂尔多斯银行按每个投资周期在产品确认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清算本投资周期的理财 收益(如有)。 2.收益计算公式:客户理财收益 =投资份额× (周期到期或者产品到期单位净值-期初单位净值)。 3.收益测算示例(测算结果精确到分位): 客户认购周期为 30 天的理财产品 50000 元, 初始单位净值为 1, 客户于开放日发起赎回理财资金, 确认日确认产品净值为 1.0036。 客户理财收益=50000×(1.0036 -1)= 180 元 经换算后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约为4.38%, 说明: 折算年化收益率公式为(周期到期或者产品到期单 位净值-期初单位净值)×365÷(周期到期或者产品到期单位净值对应日期-期初单位净值对应日 期), 理财产品计息基础为365天。 测算收益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 不等于实际收益, 投资须谨慎。客户所 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鄂尔多斯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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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管理 |
摊余成本法 |
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收益率) 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进行摊销,并每日计提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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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法 |
市价法是指在持有资产期间, 每个估值日从市场或从第三方取得证券的估值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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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撤单 |
1.认购申请在实际募集结束日当天闭市后不允许撤单,闭市时间为 17:00。 2.开放日期间的申购申请,闭市后不允许撤单。 3.赎回开放期间的赎回申请,在闭市后不允许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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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及管理 |
销售渠道 |
鄂尔多斯银行网点、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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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 |
鄂尔多斯银行 |
资产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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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条款 |
本产品投资期内,客户无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如出现以下情况,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 止本理财产品: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等情况,我行判断此情况将严重影响到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安全, 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或我行提前终止本理财管理计划的风险; 理财资金所投资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提前终止。 鄂尔多斯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将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我行向客户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照实际理财期限 计算(已扣除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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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
(一) 信息公告 1.产品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主动向投资者披 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 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 险等事项。 2.信息披露内容 投资者可以从产品销售文件和产品信息公告中获取产品相关信息。产品信息公告包括发行公告、重 大事项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等。 3.信息披露频率和时间 (1) 产品发行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2) 重大事项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 (3) 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期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净值报告。 (4) 到期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 临时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将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4. 信息披露渠道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为鄂尔多斯银行各营业网点、 官网或手机银行 APP,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 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如投资者未适时查询, 或由于通讯故 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了解产品信息, 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 投资决策, 因此而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理财产品存续期间, 产品管理人若根据市场情况需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的或 需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和监管规定的 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 有权提前进行重大事项公告。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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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大事项公告为准。 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执行前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解 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 务的, 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6.理财产品存续期间,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 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并提前进行 临时公告。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投资者如对银行推介、销售的产品认为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时,或需 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投资者可通过至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 96622 鄂尔多斯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方 式反馈,银行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三) 对于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产品 管理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 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 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等依法要求披露的; 3.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义务及行使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需向外部专业顾问披露或允 许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产品管理人进行披露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投资者及持有的理财产品的相关 信息进行登记, 并传输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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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 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 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 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 混合类产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 标准”。据此,本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2.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鄂尔多斯银行向客户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 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投资理财产品最终清算的客户可得收益为准。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客户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 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3.鄂尔多斯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4.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收益到期蒙 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鄂尔多斯银行不承担任何 付息的责任。 5.非保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 鄂尔多斯银行对非保理财产品本金不做任何承诺。 6.客户应密切关注我行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