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骄理财-万马奔腾系列-早红马”第 10 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2021-11-10 11:54:58
重要须知
1.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鄂尔多斯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 成部分。
2.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3.本理财产品适合于具有一定投资能力、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投资者。而且必须接受我行个人投资客户风险评估,对于 评估结果为不适合购买的客户不能认购相应的理财产品。
4.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银行) 不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 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本说明书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所面临 的风险请详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在对本理财产品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谨慎投资。
5.鄂尔多斯银行郑重提示: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 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 理财产品。
6.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鄂尔多斯银行电子渠道进行公告。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 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特别说明
根据银保监会政策规定,我行将提取您的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持有理财情况等信息上报至中国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我 行会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另外您所持有我行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均可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一、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
产品名称 |
“天骄理财-万马奔腾系列-早红马”第 10 期理财产品 |
|
产品代码 |
ZHM0010 |
|
产品登记 编码 |
投资者可登陆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C1087821000076 |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
产品风险 评级 |
根据鄂尔多斯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本产品为较低风险级别。(理财产品风险分级为低风险、较低风险、 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鄂尔多斯银行自主评定,仅供参考。 |
|
产品运作 模式 |
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
|
产品币种 |
人民币 |
|
发行方式 |
公募 |
|
适合投资 者(仅适用 于个人投 资者) |
经鄂尔多斯银行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适合于经我行风险评估为稳健型、平衡型、 成长型、 进取型的有投 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个人客户购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类型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 成长 型、 进取型)。 |
|
发行规模 |
规模上限 1 亿元人民币,本理财产品无规模下限 |
|
募集期 |
2021 年 11 月 11 日 9:00 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 17:00。 |
|
成立日 |
2021 年 11 月 18 日 |
|
到期日 |
2022 年 9 月 28 日, 实际产品到期日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
|
产品期限 |
314 天 |
|
理财本金 及收益分 配 |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金及收益。 理财本金及收益到期一次性支付, 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 节假 日顺延。 |
|
托管机构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费 |
本理财产品托管费率为 0.001% (年化) ,详见 “四、理财产品费用” |
|
估值服务 机构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估值服务 费 |
本理财产品估值服务费率为 0.003% (年化) ,详见 “四、理财产品费用” |
|
销售服务 费 |
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率为 0%,详见 “四、理财产品费用” |
|
固定管理 费 |
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率为 0.3% (年化) ,详见 “四、理财产品费用” |
|
业绩比较 基准及超 额收益 |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4.0% (仅供客户参考, 不构成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 客户的实 际收益由产品净值决定)。 该产品在扣除托管费、估值服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并实现业绩基准后仍有剩余部分时, 剩余收益 20%由我行作为超额业绩报酬收取,剩余收益 80%归客户所有。 |
|
其他费用 (如有) |
本理财产品如有其他费用, 鄂尔多斯银行将在收入该费用提前 5 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并将费用核算方法在 “四、理财产品费用”中披露。 |
|
认购起点 金额 |
个人客户认购起点金额为 1 万元,以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追加, 1 元人民币为 1 份。 |
|
认购/申购 规则 |
本理财产品以金额购买。 1.募集期产品单位净值为 1 元,投资者可以进行认购/认购撤单。购买份额=购买金额÷1 元。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 |
|
赎回规则 |
本理财产品不开放赎回。 |
|
是否允许 撤单 |
认购申请在本产品实际募集结束日当天 17: 00 后不允许撤单。 |
|
净值披露 |
本理财产品每周公布产品单位净值。 产品单位净值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
|
分红方式 |
如有则在该产品在清盘时一次性支付。 |
|
清算期 |
认购日到成立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 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 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 期,认购清算期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和理财收益。 |
|
提前终止 权 |
客户在产品存续期间无权提前终止(赎回) 该产品; 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 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前 2 个 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其他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无须另行通知客户。本理财产品有可能提前终 止,详细内容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五、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
|
展期权 |
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 对该产品的到期日进行展期, 银行在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官 方网站或其他方式发布信息公告等,无须另行通知客户。 |
|
工作日 |
中国法定工作日 |
|
对账单 |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
|
税 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银行对投资者所得理财 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鄂尔多斯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二、投资方向和范围
1.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1)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 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含公募可交换债券和私募可交换债券)、各类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等)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证券(ABS) 优先级; 债券逆回购等。
(2)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3) 参与债券正回购。
2.投资比例
(1)本产品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 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3)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 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存续期内可以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3.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 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 例进行调整。 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4.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指鄂尔多斯银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将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部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受托 人根据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设立合法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
5.托管专户:本理财产品在托管行开立托管专户。
三、理财产品收益测算
1.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1)本理财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鄂尔多斯银行购入资产组合正常处置或持有到期的情况下, 在扣除托管费、估值服务 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若实现业绩比较基准后仍有剩余部分,则剩余收益 20%由我行作为超额业绩报酬收取, 剩 余收益 80%归客户所有; 若未实现业绩比较基准, 则根据资产组合实际出让或处分的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
(2)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4.0% (仅供客户参考, 不构成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 客户 的实际收益由产品净值决定)。
(3)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 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用语, 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 亦不构成鄂尔多斯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 鄂尔多斯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2. 相关费用: 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投资者对此 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 收益测算示例
(1)计算公式
理财收益=M0 ×(Pt-P0)
M0:持有份额
Pt:赎回时产品单位净值
P0 :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
(2)计算示例(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假设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 300000 元,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为 1.0000,折算份额为 300000 份, 理财产品到期时, 每份资产净值 为 1.0500 (已扣除相关税收和费用)。则投资者可获得收益为:
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到期时获得的收益=(1.0500-1) *300000=15000.00 (元)
注: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投资须谨慎。
4. 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在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况下, 须根据资产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投资者应得 本金及收益;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风险示例: 若由于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发生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到期未能正常处置资产组合,则到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的处置 收益有可能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甚至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注: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最终收益以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时实 际实现收益为准。
5. 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支付
(1)持有到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支付: 理财产品到期日, 鄂尔多斯银行在收到足额的资产组合处置收益后(包括理财本金和理财 收益) 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2)理财产品到期日, 如因资产组合中金融资产以及债券违约、延期等情况而导致资产组合不能全部变现或部分变现, 鄂尔多斯 银行将对所持有的资产组合进行变现,在这种情况下,理财产品期限相应顺延。 鄂尔多斯银行在收到变现财产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投 资者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3)提前终止理财本金及收益支付: 如果鄂尔多斯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在实际收到变现财产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
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以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四、理财产品费用
本理财产品所收取费用在计算产品单位净值前扣除,每日计提,于到期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1. 销售服务费:无
2. 托管费:本理财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001%/年费率计提。 G=E×0.001%÷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3. 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Z=E×0.3%÷365
Z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4. 估值服务费:本理财产品估值服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003%/年费率计提。
G=E×0.003%÷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估值服务费;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5. 业绩报酬: 本理财产品设立业绩比较基准。在扣除托管费、估值服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若实现业绩 比较基准后仍有剩余部分,则剩余收益 20%由我行作为超额业绩报酬收取, 每周计提, 于到期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若未实现 业绩比较基准, 鄂尔多斯银行将不收取业绩报酬。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业绩比较基准以及超额收益提取比例,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 2 个工 作日进行公告。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的纳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执行,从本理财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
五、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如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且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将以 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因市场利率大幅下滑, 或企业信用风险恶化, 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情况, 鄂尔多斯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 认购当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 鄂尔多斯银行亦有权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
(3)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鄂尔多斯银行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须在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并在提 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风险示例: 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鄂尔多斯银行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则投资者持有该理财产品至提前终止日。如鄂尔多斯银行决定提前 终止该理财产品,将在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并在提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 投资者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因此, 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理财期将小于计划投资期, 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同时 实际理财天数的减少还将影响其投资安排。
六、理财产品估值
1.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法定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产品净值的非工作日。
2.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
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 债登公司未提供价格的,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 的,按成本估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包含正、逆回购)等资产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持有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 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5)非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以成本列示,按照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若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在符合监管要求下,以银行和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4.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七、理财产品信息公告
1.如鄂尔多斯银行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将在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 告。
2.如鄂尔多斯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在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如鄂尔多斯银行决定延长本理财产品理财期限,将在原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若发生鄂尔多斯银行获知并经鄂尔多斯银行合理判断认为对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在官方网站或营业网 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鄂尔多斯银行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或营业 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6.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鄂尔多斯银行对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的,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在官方 网站或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7.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前提下,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鄂尔多斯银行决定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八、相关事项说明
1.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理财产品规模进行调整,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2.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 请联系鄂尔多斯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鄂尔多斯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鄂 尔多斯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0477-96622。
4.鄂尔多斯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