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酉福”定期存款第一期(T215001)产品说明书
2017-01-25 00:00:00
第一条 业务介绍
本期“天酉福”是我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靠档计息类定期存款,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条例》保障范围。
第二条 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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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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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天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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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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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产品编号T2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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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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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24日----2017年02月28日(如在发行期内遇央行调整个人存款基准利率,我行有权提前结束发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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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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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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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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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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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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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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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递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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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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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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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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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利息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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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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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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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时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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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期及对应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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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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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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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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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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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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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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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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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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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开户
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需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委托书)到我行网点柜面办理开户。客户在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本产品说明书全部条款。
第四条 计息规则
“天酉福”执行靠档计息,存期满13个月后自动终止,不转存。具体规则如下:
1.存期≤7天,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2.7天<存期≤3个月,整个存期按上述第二条(要素)中的3个月利率计息;
3.3个月<存期≤6个月,整个存期按上述第二条(要素)中的6个月利率计息;
4.6个月<存期≤12个月,整个存期按上述第二条(要素)中的12个月利率计息;
5.12个月<存期≤13个月,整个存期按上述第二条(要素)中的13个月利率计息。
6.存期满13个月后,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第五条 付息方式
本产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自客户认购之日起计息,支取时还本付息。
第六条 部分支取
存款在存期内可办理部分支取,支取后剩余金额需满足起存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的要求(如低于起存金额,应办理全额支取)。支取部分仍按上述第四条计息规则计息。
第七条 特殊业务
1.客户可根据需要办理“天酉福”存单挂失、质押、开立资信证明业务(账户状态异常的除外)。
2.有权机关扣划客户“天酉福”账户资金的,我行支付本金时只支付扣划后的留存余额,客户纸质储蓄存单记载的存款金额不再作为支取本息的凭证。扣划部分按扣划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扣划后留存余额达到本期要素的起存金额,留存部分仍按上述第二条(要素)约定的利率计息;未达到本期要素的起存金额,留存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3.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客户资金而造成可用余额低于规定起存金额的,我行按照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第八条 我行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0477-96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