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酉福”定期存款第一期(D215001)产品说明书
2017-06-15 00:00:00
第一条 业务介绍
本期“地酉福”为靠档计息的定期存款,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条例》保障范围。
第二条 要素
|
名称
|
定期存款地酉福
|
||||||
|
期次
|
第1期(编号D215001)
|
||||||
|
发行日期
|
2017年06月15日---2017年09月30日 (如在发行期内遇央行调整个人存款基准利率,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发行)。
|
||||||
|
发行对象
|
个人
|
||||||
|
发行渠道
|
网点柜面
|
||||||
|
起存金额
|
2万元起(含)
|
||||||
|
最小递增金额
|
1千元
|
||||||
|
部分支取
|
支持
|
||||||
|
本金及利息币种
|
人民币
|
||||||
|
年利率
|
3个月
|
6个月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第4年
|
第5年
|
|
1.4%
|
1.7%
|
2.1%
|
3.1%
|
4.1%
|
5.5%
|
6.6%
|
|
第三条 开户
1.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需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网点柜面办理开户。客户在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本说明书全部条款。
2.客户办理开户时,需提供一个我行的结算账户作为年利息“收息账户”。
第四条 计息规则
“地酉福”采取分段计息,存期满60个月后自动终止,不转存。存期每满一年,按照对应利率计付当年利息,具体计息规则如下:
1.存期<3个月,按照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2.3个月≤存期<6个月,整个存期按上述第二条(要素)中的3个月利率计息;
3.6个月≤存期<12个月,整个存期按上述第二条(要素)中的6个月利率计息;
4.12个月≤存期<24个月,整个存期按上述第二条(要素)中的第1年利率计息;
5.24个月≤存期<36个月,当年按上述第二条(要素)中第2年利率计息,以此类推。
6.存期=60个月,当年按上述第二条(要素)中第5年利率计息。
7.存期满60个月后,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第五条 付息方式
“地酉福”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自客户开户之日起计息。存期一年以内的利随本清;存期一年以上的按年付息,第N年利息=第N年利率×本金。利息在收息日自动划入收息账户。
第六条 部分支取
存款在存期内可办理部分支取,支取后剩余金额需满足起存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的要求(如低于起存金额,应办理全额支取)。支取部分按上述第四条计息规则计息。
第七条 特殊业务
1.客户可根据需要办理“地酉福”存单挂失、质押、开立资信证明(账户状态异常的除外)、变更收息账户等业务。
2.有权机关冻结客户收息账户资金的,我行应按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账户,在该冻结解除之前,我行有权拒绝客户变更收息账户的申请。
3.有权机关扣划客户“地酉福”账户资金的,我行支付本金时只支付扣划后的留存余额,客户纸质储蓄存单记载的存款金额不再作为支取本息的凭证。扣划后留存余额达到本期要素起存金额的,留存部分仍按上述第二条(要素)约定的利率计息;未达到本期要素起存金额的,留存部分至扣划之日起按支取日挂牌活期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