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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办理银行业务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使用和宣传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168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9月1日起,我行可为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此证件可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单独使用。

  一、业务流程: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作为证件持有人办理银行业务的有效证件,单独使用。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

  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也就是说,同时拥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 

  四、港澳台居民以前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可继续作为身份证件用来办理各项银行业务,已开立银行账户的可以进行变更、撤销

  等业务。 

  五、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如在办理相关业务中遇到问题,可直接拨打电话96622。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