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产品介绍
“乐享存”是由我行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储蓄存款凭证,客户存入时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本金,支取时按照实际存期靠档计息,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条例》保障范围。
第二条 产品要素
第三条 认购
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需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委托书)到我行网点柜面办理认购。
客户在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本产品说明书全部条款。
第四条 计息规则
“乐享存”执行靠档计息,存期满36个月后,自动终止,不转存。
1.
存期≤7天,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2.7天<存期≤3个月,整个存期按上述第二条(产品要素)中的3个月利率计息;
3.3个月<存期≤6个月,整个存期按上述第二条(产品要素)中的6个月利率计息;
4.6个月<存期≤12个月,整个存期按上述第二条(产品要素)中的12个月利率计息;
5.12个月<存期≤18个月,整个存期按上述第二条(产品要素)中的18个月利率计息,以此类推。
6.存期满36个月后,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第五条 付息方式
本产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自客户认购之日起计息,支取时还本付息。
第六条 部分支取
本产品在存续期内可办理部分支取,支取后剩余金额需满足起存金额和递增金额的要求(如低于起存金额,应办理全额支取)。支取部分仍按上述第四条计息规则计息。
第七条 特殊业务
1.
客户可根据需要办理“乐享存”存单挂失、质押、开立资信证明业务(账户状态异常的除外)。
2.
有权机关扣划客户“乐享存”账户资金的,我行按照扣划后的留存余额支付本金,客户纸质储蓄存单记载的存款金额不再作为支取本息的凭证。扣划部分按扣划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若扣划后留存余额达到本期产品的起存金额,留存部分仍按上述第二条(产品要素)的规定计息;若未达到本期产品的起存金额,留存部分则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第八条 其他
存款期限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由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前提下,鄂尔多斯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鄂尔多斯银行如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公告通知。
第九条 我行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0477-9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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