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函证业务的相关规定,现对我行函证业务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数字函证受理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向我行发函,被函证单位通过我行企业网银授权并缴费成功后,我行将查询函证信息生成的回函报告回传至平台,会计师事务所登陆平台在规定时限内自行下载电子回函报告,超期无法下载的,我行不另行提供,需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发送数字函证申请。
二、纸质函证受理方式(邮寄与跟函)
我行辖内各分支机构的纸质函证由总行集中受理(除验资业务及同业询证函外,验资业务询证函由开户机构受理;同业询证函由总行金融市场部受理,联系电话:0477-8106138),函证单位可采取邮寄送达或跟函至如下地址:
集中受理部门:鄂尔多斯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西街6号鄂尔多斯银行三号楼2011
联系电话:0477-8109639;0477-8109669
联系人:函证经办岗
邮政编码:017000
跟函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函证受理要求及事项
(一)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纸质询证函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数字函证仅支持受理格式二的银行询证函。
(二)采用纸质询证函进行询证,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印鉴。如纸质询证函为多页需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原则上为被函证单位预留印鉴。针对印鉴不符、缺失等不符合规定或无法正常回函的情况,我行有权不予受理。
(三)对于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跟函方式的,应向我行出具介绍信(介绍信应注明被审计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事项、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跟函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保证《银行询证函》中载明的“联系人”信息与介绍信信息一致。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
(四)对于不符合《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操作指引》受理要求的函证,自我行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后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资料的,我行将对函证作退回处理。
(五)询证函第14项“其他”,我行将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回复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发生的“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提供资金的贷款”业务情况,如需函证此业务信息或其他事项,请在该项列明具体的函证内容,我行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复。
四、函证范围和回函印章
纸质函证来函抬头基本信息“函件收件人”可填写“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仅询证某特定机构范围,可填写开户机构名称;数字函证来函抬头基本信息“函件收件人”可填写“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则上,我行按照“函件收件人”所辖范围受理函证查询和回函;其中,数字函证受理及回函的信息范围为全行范围。
集中受理的纸质函证回函使用的业务印章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专用章”,非集中受理的纸质函证回函使用的业务印章为开户机构公章,数字函证回函使用的业务印章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函证专用章”。
五、回函服务收费
目前,我行对函证类服务收费标准为:200元/份,后续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将以我行最新公示的《鄂尔多斯银行金融服务价目表》标准进行收取。
对于线下纸质回函的,如被函证单位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或因账户限制等原因无法支付费用,我行将告知会计师事务所通知被函证单位及时补足账户余额或另行支付费用,通知三日后仍未配合完成缴费的,我行有权拒绝回函;对于数字函证回函的,如被函证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授权支付费用或授权账户余额不足的,数字函证将超期作废。
如有疑问,请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0096622或垂询我行运营管理部及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