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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银行账户销户服务公示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规范账户服务,便利客户办理银行账户撤销(销户)业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现将我行个人、单位银行账户销户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及特殊情形处理规则公示如下,敬请知悉。

账户类型

对公账户

个人账户

受理渠道

对公客户需至开户网点办理账户销户;个人客户可在我行任意网点办理销户。我行网点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轮休,营业时间请咨询网点或客服热线 0477-96622。

办理范围

我行受理客户主动申请的个人账户、对公账户销户业务。所有销户业务坚持客户自主申请、合规办理、账清户销、全程留痕原则。

办理时限

无特殊情形的,账户撤销业务原则上当日办结。

基础性证明文件

销户证明文件清单

1.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上级或主管部门批文等证明文件原件;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解散的免予提供,须另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书或解散证明文件;

2.开户许可证(正本)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核准类账户及取消账户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无法交回的,需出具符合规定的遗失证明。备案类账户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授权他人办理销户业务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名章等预留银行印鉴;

6.交回未使用的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无法交回的,须提供单位公函;

7.预留印鉴卡副卡(存量账户如有须交回);

8.网银 U-Key(如有须交回);

9.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另需提供《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说明、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情况、工程结算报告等资料;                                                             10.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1.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应销户账户的银行卡、存折、存单等账户介质;

3.委托他人代理销户的,需额外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客户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

4.法律、法规及监管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证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相关规定,个人银行账户销户业务原则上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符合代办条件的,可由他人代理办理。代理办理销户业务时,代理人须出具本人与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资料,严格按照监管及我行制度合规办理。

银行账户销户流程

客户提出销户申请

客户携带完整资料至我行营业网点柜面提交销户申请。

银行核验客户身份及资料

银行核验客户身份、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

银行销户前置核查

1.查询账户状态、账户余额;

2.核查账户是否存在司法止付、冻结、涉案等情形;

3.核查账户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利息、担保保函等关联业务;

4.核查账户是否签约网银、手机银行等;

5.核查账户是否存在未终止的代发、代扣、理财及其他异常业务。

银行销户账务处理

我行核实无误后,收回账户介质及重要空白凭证,依规办理账户撤销业务。

业务资料交付归档

1.业务办结,业务凭证交客户签章确认,业务回执单交付客户;

2.银行整理销户资料及业务凭证,按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温馨提示

1.基本存款账户销户,须先撤销所有已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撤销,转户销户情形除外。

2.存款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先行办理信息变更业务,再申请账户销户。

3.账户存在司法管控、未结清贷款、未终止理财、未解除的签约协议等业务情形的,暂不予办理销户。

4.如您有任何疑问,可前往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官方客服热线咨询。

账户服务监督电话

鄂尔多斯银行总行:0477-8109855

鄂尔多斯银行 以您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