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借记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领用合约。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甲方应按乙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阅读章程、领用合约并提交相关信息。
(二)为保障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甲方在乙方的预留资料信息发生变更(如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等)或者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时,甲方须及时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中止甲方所有账户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对于未及时修改个人资料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应对甲方领用和使用借记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第二条 申领
(一)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借记卡。
(二)乙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甲方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使用
(一)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官网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借记卡。
(二)甲方保证将借记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借记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三)借记卡开卡后,默认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主账户,借记卡下可开立定期储蓄账户,也可办理境外交易和部分自助交易功能。甲方可通过签约开通约定转存、自动转账等功能,并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对于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简称IC卡),卡内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四)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也可在开卡后通过我行柜面申请开通、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ATM自助转账交易每日最大笔数不超过10笔,每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日累计转账转出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甲方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后,通过自动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可选择实时到账或者24小时到账,若甲方选择24小时到账,乙方作为发卡行在交易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乙方受理后的24小时内,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撤销转账。甲方因操作错误、非电信诈骗、账户被盗等原因申请撤销时,交易撤销后产生任何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借记卡内主账户和相关账户(也可称为子账户,如电子现金账户、通知存款账户、理财账户等)。甲方在特约商户消费、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可使用借记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甲方办理转账、查询、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取等业务时,参照鄂尔多斯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可使用借记卡主账户或相关账户。
(七)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借记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八)甲方在境外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取现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万元(含),每卡每年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万元(含)。
(九)在使用IC卡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POS上选择使用IC卡主账户或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十)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的IC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即甲方在符合条件的商户进行小额(单笔交易金额小于等于1000元)消费时不需要输入密码,如甲方不需开通此项业务,可至乙方任一网点或指定渠道申请关闭。
(十一)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
(十二)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IC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渠道办理。
(十三)甲方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消费后不可以撤销。
(十四)IC卡电子现金账户退货资金退入IC卡主账户。
(十五)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十六)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借记卡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十七)IC卡到期或卡片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IC卡芯片可读,则在换卡的同时,乙方将原有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主账户;如果IC卡芯片损坏不可读,则乙方将于甲方办理换卡手续之日起20个自然日后,自动将原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主账户。
(十八)甲方使用借记卡进行交易,因受理或结算等原因造成账户可用余额少于交易金额而发生账户欠款时,甲方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并尽快还清欠款。
(十九)如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乙方不能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等相关信息时,乙方有权不予受理;因上述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二十)签约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手机银行的借记卡,如出现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情况,可以通过上述渠道正常使用卡内资金。
(二十一)甲方使用乙方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吞卡后20个自然日(从乙方清机取出吞卡卡片登记当天算起)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或打洞处理。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十二)甲方不得以和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二十三)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4000096622、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了解其借记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二十四)甲方办理借记卡换卡业务且卡号变更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甲方应及时到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密码
(一)借记卡的密码由甲方本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对于代理开卡须被代理人领卡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任一营业网点柜台激活卡片并设置密码。
(二)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三)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在使用时,如在各渠道累计连续输错3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后,才能继续使用。
(五)借记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第五条 卡片挂失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或到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
(二)为协助甲方防范风险,甲方可以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4000096622、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途径提出口头挂失申请,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口头挂失有效期为15天,有效期满后挂失失效,乙方不再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三)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时,必须至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卡号、甲方姓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进行止付。
(四)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原挂失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或挂失结清(销卡)手续。
(五)书面挂失生效后,若甲方申请解除书面挂失,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在原挂失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口头挂失生效后,若甲方申请解除口头挂失可通过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客服热线4000096622、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途径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六)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1.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3.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4.遗失或被窃借记卡上无甲方签名。
(七)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第六条 销户
甲方对借记卡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并将借记卡卡片交还乙方。
第七条 有效期
(一)磁条借记卡卡片不设有效期。IC卡卡片有效期为10年。
(二)IC卡卡片过期后,甲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在乙方柜面申领新卡;对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上述渠道使用卡内资金。
(三)IC卡卡片过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换卡手续。
第八条 其他使用条款
(一)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甲方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但在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既有的业务规则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二)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及鄂尔多斯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三)甲方持有的借记卡如自开户之日起六个月内无由客户主动发起的交易记录,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重新核实持卡人身份后恢复非柜面业务;连续三年未发生由客户主动发起的交易,乙方有权将其转为睡眠卡。
(四)借记卡不得出租、转让、转借。甲方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甲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五)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
(六)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有权提出异议。
(七)借记卡属于乙方所有,乙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在发现甲方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八)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九)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借记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办理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由其监护人代办申领卡片之后,其对卡片的使用行为视为已取得其监护人同意。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其他
(一)《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二)乙方修改本合约、《章程》或利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修改或调整一经公布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乙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四)本合约经甲方在乙方无纸化业务系统阅览《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等确认签字,自乙方同意甲方开卡申请并发放借记卡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