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业务 > 银行卡 > 借记卡 > 借记卡章程
个人业务
借记卡章程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章程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标黑等标注内容,如您有任何疑问,可向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0096622或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映

第一条 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内容可通过鄂尔多斯银行营业网点或官网https://www.ordosbank.com/查询。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鄂尔多斯银行面向社会发行的一种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和转账支付、账户管理及投资理财等多种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使用过程中不允许透支。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IC卡);按账户性质不同I类借记卡、II 类借记卡,借记卡账户使用参照鄂尔多斯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鄂尔多斯银行为同一客户只能开立一张I类借记卡,原则上借记卡不超过4张。

借记卡实行实名制,发卡对象为个人。凡持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办理鄂尔多斯银行借记卡;申领人在申请鄂尔多斯银行借记卡前应提前知悉并理解本章程及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和内容,持卡人用卡时遵守借记卡相关规定。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卡行为及交易的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鄂尔多斯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委托单位批量申请借记卡的,申请人应持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借记卡激活手续,启用后方可正常使用。

 借记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鄂尔多斯银行任意网点申办换卡部分卡种支持同卡号换卡换卡卡下关联账户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新卡时旧卡(介质)由金融机构进行销毁。借记卡有效使用满后卡片将无法正常使用,持卡人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领卡。鄂尔多斯银行将积极协助持卡人办理借记卡换领卡事宜。

 持卡人申领借记卡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出售。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并正确使用银行提供的安全认证方式,使用密码等安全认证方式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持卡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与第三方合作机构(含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下同)绑定借记卡进行支付的,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按照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约定的交易验证方式(如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以及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完成交易的,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泄露借记卡账号、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或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以及因第三方合作机构原因引发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行协商解决,鄂尔多斯银行积极提供必要协助。

八条 持卡人应主动保护自身借记卡等金融账户的资金安全,防范账户资金盗用发现借记卡丢失或资金存在风险的,应及时拨打客服热线4000096622或前往就近鄂尔多斯银行营业网点申请挂失挂失期间账户资金使用受限。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15天(自挂失当日算起),有效期满后挂失失效。持卡人在书面挂失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原挂失营业网点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鄂尔多斯银行不承担责任。

  借记卡可在境内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以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等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鄂尔多斯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用于小额脱机消费,交易不可以撤销。带有闪付功能的IC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可在鄂尔多斯银行营业网点或指定渠道开通或关闭免密免签交易功能。

第十 持卡人可根据交易需求,申请开通或关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境外渠道的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功能。持卡人在商户办理预授权业务的,鄂尔多斯银行将按照预授权金额的一定比例对持卡人卡主账户资金进行冻结

十二 为了防范磁条借记卡伪冒交易,磁条卡持卡人应尽早申请更换IC卡。同时,持卡人可根据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鄂尔多斯银行营业网点调整借记卡交易限额

第十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鄂尔多斯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或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紧急情况下,鄂尔多斯银行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的交易。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鄂尔多斯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 持卡人保证向鄂尔多斯银行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持卡人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及时到鄂尔多斯银行营业网点或指定渠道修改。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在鄂尔多斯银行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鄂尔多斯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十五 鄂尔多斯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可在鄂尔多斯银行营业网点、官网等渠道查询金融服务价目表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根据借记卡类型卡种的发卡需要,或是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变更时,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执行前提前发出公告,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鄂尔多斯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十六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借记卡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或终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并将卡片交回银行。

十七 鄂尔多斯银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十八 借记卡账户内存款(不含电子现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及鄂尔多斯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鄂尔多斯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如有)。

十九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鄂尔多斯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法律政策的颁布和调整等客观情况)导致银行服务不能正常使用的,鄂尔多斯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鄂尔多斯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鄂尔多斯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鄂尔多斯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