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我行”)与天骄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骄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的前提下,就公务卡的有关事宜签订以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乙方同意甲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乙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公务卡章程、提供公务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刷卡金、保险、出行服务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甲方依法对乙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同时应保证预留手机号码服务正常,以便接收运单短信及接听投递人员电话。若由此导致卡片遗失、被窃等情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授权甲方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在审批授信、额度管理、风险管理、贷后管理等发卡业务管理及异议核查过程中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并将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指定的账单日和到期还款日,认真阅读有关公务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提供的方式激活公务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2.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3.乙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公务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银行账户。因公务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公务卡,或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公务卡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乙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特约商户和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乙方使用公务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鄂尔多斯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5.公务卡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消费或公务出差,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公务卡现金提取。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我行信贷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6.乙方遗失公务卡应立即通过鄂尔多斯银行客户服务热线(4000096622)、网上银行(www.ordosbank.com)、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且甲方受理成功后,挂失即生效。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甲方对公务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务卡到期后,甲方可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因素确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并重新核定新卡的信用额度。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公务卡,甲方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果乙方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公务卡,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乙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公务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约、公务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乙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8.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如乙方违反公务卡章程或本合约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继续使用公务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公务卡,并追回乙方公务卡账户内的全部欠款。
9.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10.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11.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公务卡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甲方有权调整各渠道办理公务卡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提前10天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乙方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
乙方办理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信用额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和中国银联的限额和规定。
12.公务卡未经乙方激活,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收取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13.如乙方使用公务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乙方公务卡账户,乙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14.磁条芯片复合公务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电子现金业务,用于乙方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不视为公务卡预借现金交易,且交易时无需交易密码,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15.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或客户服务热线4000096622、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1.对账服务
(1)账单中列示的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公务卡所产生的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乙方应对公务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乙方与预算单位的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2)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应通过手机短信、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按月向乙方发送还款通知并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有义务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查收对账单,接收还款通知,及时核对账务,如在账单日后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微信银行、手机银行或甲方提供的其他渠道及时查询账务情况。
(3)乙方对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还款条款
(1)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或公务支出财务报销的方式,以合法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资金在到期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且甲方将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乙方由此产生的不良信息。乙方不得以预算单位未及时、足额进行财务报销为由拒绝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2)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合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若乙方未依约还款,甲方有权通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等)转告催收欠款事宜。如联系人、近亲属表示代偿意愿的,甲方有权向其提供还款所需信息。
(3)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后将乙方在甲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进行止付或扣划,扣划资金用于清偿或抵销乙方欠甲方的未还债务,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
(4)甲方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其他联络人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乙方,甲方可向国家级或者乙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进行公告催收。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3.利息及费用
(1)乙方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乙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日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交易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公务卡利率标准,并通知乙方。
(2)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乙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按全部欠款计息方式对持卡人收取利息。
对全部欠款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交易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3)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上期新增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人民币,最低1元人民币。乙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对账单中未偿还的一般交易(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以外的透支消费)金额的10%;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利息及费用金额的100%;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如乙方公务卡账户连续逾期期数超过三期,则最小还款额显示为全额欠款。
(4)甲方对乙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
(5)天骄公务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4.因乙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乙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公务卡账户欠款。
5.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开立于甲方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公务卡账户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乙方应及时清偿。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抵偿:
(1)对于未逾期的公务卡账户,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的欠款。
(2)逾期1天至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四条 其他
1.甲方有权视乙方消费情况、还款记录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乙方真实用卡需求等调高或降低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甲方将通过手机短信、电话、微信银行等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甲方调整其信用额度,乙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对其信用额度的调整。
2.若甲方通过相应渠道了解到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
3.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其使用公务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乙方应配合甲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不得因甲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公务卡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乙方同意本人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所在单位可在书面通知本人后,向甲方提出停止公务卡使用。乙方因上述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乙方公务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所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5.乙方享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停止乙方公务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并对乙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乙方不得以甲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公务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乙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3)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合约及我行公务卡章程等规定。
6.自甲方发卡之日起,对于未激活客户,甲方有权利主动联系乙方进行激活提醒,并在取得乙方同意后,进行申请资料或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协助乙方办理激活;乙方超过6个月未激活公务卡的,甲方有权降低该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对激活后连续18个月未发生客户主动交易的公务卡账户,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经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通知要求对卡片进行操作的,甲方有权采取降低信用额度、限制交易、不续发或换发新卡、关闭公务卡账户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将相关事项告知乙方。
第五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1.甲方对乙方领用和使用公务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
2.乙方作为公务卡业务申请人及服务使用人,自愿同意并授权我行收集、传输、处理、保存、加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披露、共享及使用乙方的授权信息;基于风险管理、优惠权益推荐、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场景之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授权本行向中国银联及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信息等个人信息,用于查询、验证、确认乙方授权的个人信息,或委托上述机构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加工、传输,并将上述信息及数据结果提供给我行使用。
乙方授权的个人信息包括:
(1)个人基本信息(如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
(2)银行卡信息(如银行卡号、发卡机构);
(3)交易信息(经银联网络处理的交易信息,如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地点、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受理机构)。
3.乙方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乙方在甲方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无法通过乙方预留信息与乙方取得有效联系,乙方同意甲方向第三方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乙方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手机短信、微信银行、手机银行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公务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甲方保留随时终止发送的权利。
4.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微信银行、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七日视为被乙方收到。
甲方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3个月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甲方调整公务卡透支利率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45个自然日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乙方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乙方未在调整生效前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调整。
第六条 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0096622,甲方公告方式:鄂尔多斯银行官方网站(www.ordosbank.com)、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甲方营业网点等。
第七条 公务卡申请表和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定时对本合约进行修改。甲方如对合约内容进行修改,将依法进行公告,并提前以手机短信、微信银行等形式通知乙方。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公务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乙方在使用磁条芯片复合卡或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公务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