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骄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鄂尔多斯银行(含鄂尔多斯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公务卡为符合银联标准的人民币信用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 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银行"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办公务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公务卡的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并经发卡银行同意获得核发公务卡的申请人。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等。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定消费交易金额分期限偿还,经发卡银行核准后,将交易金额均分成若干期,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按约定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分为账单分期与消费分期。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出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出指持卡人将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对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偿还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应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未还取现及转账欠款未还部分,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逾期还款违约金”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约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公务卡中存入资金抵消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银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七条 申请公务卡时,应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合约,同意发卡银行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必须由申请人本人自行填写并签名确认,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八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及追索费用)。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可在发卡银行、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公务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公务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银行账户。因公务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出租、出售或转借公务卡,以及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最低还款,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微信银行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告知持卡人业务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持卡人遗失公务卡应立即通过鄂尔多斯银行客户服务热线(4000096622)、网上银行(www.ordosbank.com)、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发卡银行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致电发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4000096622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对公务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持卡人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公务卡,发卡银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果持卡人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发卡银行将视为持卡人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公务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公务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同时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抵偿,同类欠款按银行记账先后顺序偿还:
1.对于未逾期的公务卡账户,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的欠款。
2.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十七条 磁条芯片复合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电子现金业务,用于持卡人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不视为公务卡预借现金交易,且交易时无需交易密码,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公务卡欠款。自动还款方式分为全额自动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自动还款。由于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自动还款导致持卡人未全额还款所产生的利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公务卡账户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由持卡人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银联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需要进行预授权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时,结账金额根据持卡人实际消费金额进行结算,持卡人不可因结账金额超过预授权金额为由拒绝付款。
第二十二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发卡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客服电话、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计息规定
1.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当前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2.持卡人可按照发卡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发卡银行。持卡人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将按全部欠款计息方式对持卡人收取利息。
对全部欠款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交易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3.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人民币,最低1元人民币。持卡人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对账单中未偿还的一般交易(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以外的透支消费)金额的百分之十;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利息及费用金额的百分之百;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
4.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预借现金(包括转账转出)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发卡银行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5.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
6.天骄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7.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公务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单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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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卡银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发卡银行不予退还。
2.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
3.持卡人未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发卡银行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若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鄂尔多斯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发卡银行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发卡银行可在鄂尔多斯银行网站(www.ordosbank.com,下同)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发卡银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4.发卡银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利用公务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赌博、套取资金、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公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以及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公务卡领用合约规定,导致发卡银行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机关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损害发卡银行合法权益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如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发卡银行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6.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公务卡账户及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银行的各项服务。发卡银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发卡银行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
7.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1.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公务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公务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及计息方法等。
2.设立7×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受理等服务。
3.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余额或发卡银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4.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5.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的权利
1.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权利,并享有发卡银行所承诺的公务卡服务,有权监督发卡银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2.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3.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4.持卡人不承担其公务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5.持卡人对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1.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要求提供其有关资料。若发卡银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2.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和保证人应当及时到发卡银行或与发卡银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银行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银行签订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及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奖品或增值服务。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4.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公务卡及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向他人泄露公务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且不得出售、出租或转借公务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利息、费用等)。
5.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6.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银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务卡领用合约》和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业务规定;持卡人使用公务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鄂尔多斯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本行网站及营业网点等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45 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公务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4000096622,发卡银行公告方式:鄂尔多斯银行网站(www.ordosbank.com)、发卡银行各营业网点等。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公务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